編者按: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lián)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lián)與律師事務所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guī)微課堂”,挖掘企業(yè)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yè)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yè),營造全市民營企業(yè)“清立企•廉興業(yè)”的良好氛圍。
作者: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 廖玲燕律師
公司實務中,多有基于不同原因的股權代持現(xiàn)象,即出資人不以股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而利用其他主體身份代持股權,從而獲得公司收益的行為。股權代持的好處在于,出資人隱名幕后,不必直接承擔股東責任,但可獲得相應的股權分紅等公司收益。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多見股權代持現(xiàn)象,是一種較常見的股權處置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原則上確認了股權代持協(xié)議的合法性,但由于股權代持與公司法基于股東權利義務設計的不一致,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存在諸多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股權代持基礎概念之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即實際出資人,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的投資人。顯名股東是指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但沒有實際出資,根據實際出資人的委托行使股東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為委托關系,但未記載于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中,通過委托協(xié)議規(guī)定雙方權利與義務。
股權代持基礎概念之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股權代持是否有效?
股權代持行為是否有效基于以下幾個因素:1.股權代持是否是基于規(guī)避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如:《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行為,因此,公務員委托他人代持股權的行為就極有可能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被認定為無效;2.股權代持是否具有書面協(xié)議,股權代持因顯名股東行為與結果的不相稱性,要求股權代持必須有書面約定,僅有口頭約定在爭議發(fā)生時很難證明雙方的委托代持關系;3.出資款是否來源于隱名股東,股權代持糾紛中認定股權代持一個關鍵要點在于出資款的來源問題,如果出資款不能認定為隱名股東委托顯名股東出資的?钋矣呻[名股東提供,則難以認定股權代持行為有效。
收隱名股東顯名化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即使股權代持行為有效,隱名股東也因為不具有股東身份而具備完整的股東權利。在某些情況下,隱名股東想獲得股東身份,此時應該如何操作,如果引起糾紛訴至法院,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如上所述,隱名股東顯名化的基礎在于能夠認定股權代持行為有效,在此情形下,隱名股東擬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通常需提交雙方股權代持協(xié)議、隱名股東提供出資的銀行流水等證據。同時,請求法院支持公司變更股東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還應獲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內部決議。
當然,如果通過內部協(xié)商解決則更為高效、便利,但需要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通過股權轉讓協(xié)議等方式實現(xiàn)股東變更,并最終實現(xiàn)隱名股東顯名的目的。
顯名股東處分代持股份,隱名股東能否請求法院認定處分行為無效?
股權代持期間,顯名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進行轉讓或其他方式處分的,隱名股東以其享有該股權實際權利而主張股權處分行為無效的,適用善意取得規(guī)定處理。符合以下條件的,隱名股東請求難以獲得支持,處分行為有效:1.受讓人受讓該股權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該股權;3.轉讓的股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此情形下,隱名股東僅可依據代持協(xié)議約定內容向顯名股東請求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
對于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來說,顯名股東因經工商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東身份的外觀,容易出現(xiàn)公司收益處分不當或顯名股東私自處分股權的風險,因此一般情況下應避免股權代持;確有必要股權代持的,應由專業(yè)律師起草股權代持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特別是對顯名股東處分股權進行限制性約定,如在代持協(xié)議中增加持有人無權處分時的責任承擔,防止其股權被無權處分,并由第三人善意取得。除此之外,應規(guī)范代持資金的走賬流程,確保隱名股東出資資金流向清晰留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由目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簽字認可代持行為、提前對代持股權顯名進行約定等,最大限度保障隱名股東權益。
以上是律師根據專業(yè)知識及承辦案件做出的通常性法律分析和經驗總結,由于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如有類似爭議或糾紛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具體的應對方案,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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