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lián)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lián)與浙江紅船律師事務所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guī)微課堂”,挖掘企業(yè)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yè)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yè),營造全市民營企業(yè)“清立企•廉興業(yè)”的良好氛圍。
提要:公民個人拿自己身份證給別人登記為公司名義股東,若實際出資人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該公民承擔出資責任。
以案析法
甲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成立,注冊資本190萬元。工商登記材料反映:公司由張三、李四、王五和趙六四人投資設立,出資比例分別為30%、24%、24%和22%。四股東均在初始章程上簽字,且在股東名冊中記載。公司注冊資本190萬元由張三的丈夫羅七挪用公款作為驗資資本,在驗資和注冊登記后歸還。由于羅七為公職人員,故以其妻子張三的名義登記,趙六的股份實際上也由羅七控制。羅七、王五、李四直接參與了公司分紅。
在另一案件中,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債務45萬元。該判決執(zhí)行過程中,乙公司以甲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為由,申請追加四股東為共同被執(zhí)行人,法院裁定追加。2019年8月11日,趙六以其“雖被工商部門登記為甲公司股東,但主觀上并沒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客觀上也沒有出資、參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享受分紅的事實”等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其不是甲公司股東。
法院審判情況
該案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趙六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自愿提供身份證件、在公司章程上署名、處理公司驗資事務等事實充分顯示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意。實際出資只是股東享有權利的基礎,未實際出資說明其為瑕疵股東,但并不否定其股東資格。故趙六請求確認其不是甲公司股東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趙六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乖V機關認為:從形式特征來看,趙六具有股東資格;從實質特征來看,不具有股東資格。如果是處理內部爭議,則應看實質特征,如果處理公司外第三人因股東資格發(fā)生的爭議時,則優(yōu)先適用形式特征。因本案屬于內部關系,故應優(yōu)先適用實質特征判斷,進而不能因為趙六為公司設立提供了便利,而認定其具有股東資格。
再審法院認為,趙六的行為使得第三人對其股東資格有充分信賴。如以趙六不具真實意思為由否定其股東身份,將導致許多已經(jīng)確定的法律關系發(fā)生改變,公司與第三人進行的交易變得不安全,不利于經(jīng)濟秩序穩(wěn)定,與商法公示主義與外觀主義原理相背。而趙六恰恰又是在第三人要求追加其為被執(zhí)行人之后,才提起本案訴訟,目的是否定法院追加其為被執(zhí)行人的裁定,從而意欲免除個人基于股東身份產(chǎn)生的債務,對此無法予以支持,故維持二審判決。
律師分析
從趙六的訴訟目的來看,意在否定追加其為被執(zhí)行人的裁定,進而起到對抗第三人的效果。這種目的自然沒有讓其實現(xiàn)的道理。不過,抗訴機關提出的意見也并非完全沒有道理。公司法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是“內外有別”原則,因此,若當事人僅僅訴請確認其不具有股東資格,法院則應當公司分內外確認當事人的股東資格,因為籠統(tǒng)確認或否認其股東資格,都不能有效解決問題,且易與其他裁判結果沖突。假如該案一、二審判決書上明確趙六對內沒有股東資格,對外具有股東身份,則抗訴機關大概率不會提起抗訴。
作者介紹
羅士俐,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法學博士,浙江省律協(xié)公司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紅船律師事務所律師,嘉興學院法學教師,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專家咨詢網(wǎng)”專家。主要研究民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從事律師執(zhí)業(yè)16年。為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做《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講座近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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