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民企建設是清廉嘉興建設的重要單元,是工商聯(lián)服務“兩個健康”的重要內容。為縱深推進我市清廉民企建設,嘉興市工商聯(lián)與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合作,推出“清廉合規(guī)微課堂”,挖掘企業(yè)清廉建設的生動案例,提醒企業(yè)清廉建設的關注要點,將清廉理念傳遞給企業(yè),營造全市民營企業(yè)“清立企•廉興業(yè)”的良好氛圍。
未依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一些行業(yè)、企業(yè)超時加班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法對企業(yè)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時間上限有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應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充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雖然某些企業(yè)客觀需要生產線24小時不間斷運轉,但也應合理安排班次,統(tǒng)籌兼顧企業(yè)生產經營需要和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避免超時加班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風險提示
1.企業(yè)應依法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時間。
2.對實行輪班安排勞動者夜班的企業(yè),要合理安排夜班工作的勞動者休息,特別是不同班次倒換時,應保障勞動者在班次倒換的間隙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4.企業(y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中采取何種工作方式,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
典型案例
甲某于2016年入職乙公司,在酯化車間工作。乙公司對甲某進行了安全生產培訓。2019年4月、5月期間,乙公司檢查人員在查夜時兩次發(fā)現甲某躺著睡覺,認為違反公司規(guī)定,故解除了與甲某的勞動合同。甲某認為公司工作強度超負荷,員工在上夜班時偶爾打盹并非個例,認為乙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起訴要求支付加班費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法院認為,甲某所在崗位的安全要求較高,睡崗可能帶來安全隱患,乙公司將睡崗現象作為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并無不當。但結合查明的事實,乙公司存在高強度安排員工加班的情形。比如甲某經常連續(xù)三四天白班從早上八點上班至晚上八點下班,第五天早上八點又開始上班至下午四點下班,隨即第五天的半夜十二點又開始轉換上夜班至第二天八點下班。乙公司查到的甲某兩次睡崗均發(fā)生在其上夜班過程中,且甲某稱僅系閉目養(yǎng)神。故無論是從人的生理需求角度出發(fā)還是從公司自身安全防護高標準的需要出發(fā),乙公司對員工的勞動時間和強度都應當更加合理地安排。且乙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是睡崗需造成沒有完成生產任務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審忽視了作為勞動者一方長期超時加班的權益損害問題,最終,二審中法院促成雙方達成調解,由乙公司支付甲某部分賠償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y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guī)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五、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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