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區(qū)二:作為設立公司的股東,我實際出資完畢即可, 其他股東未繳足,與我無關?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由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約定,注冊資本600萬元,乙、丙、丁在公司設立時各自實繳出資200萬元,并于公司設立時實繳出資完畢。2024年8月2日公司設立,乙、丙均按時履行全部實繳出資義務,丁僅實繳出資100萬元。而后公司因經營不善,欠下戊公司200萬元貨款。2025年3月2日,戊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支付貨款,并請求判令乙、丙、丁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對甲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B帶補充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因經營不善欠下戊公司貨款共計200萬元,理應承擔還款責任,丁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和金額繳納其出資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甲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乙、丙作為與丁共同設立公司的股東根據(jù)《公司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乙、丙對于丁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共同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出資不足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風險提示
公司設立時,股東應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各自的實繳出資義務,各股東除了需履行自身的出資義務外,股東之間也需互相督促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足額按時履行實繳出資義務。股東如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履行公司設立時的實繳出資義務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應當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假使公司個別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履行設立時的實繳出資義務,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又未能對其進行有效督促,那么其他股東需要對個別股東出資不足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供稿:工商經濟部(會員部))
|